(3)死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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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亡期間 |
葬喪給付 |
遺屬年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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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65歲前參加國保期間 |
● |
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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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65歲後 |
X |
● |
A.喪葬給付:
a.金額:一次請領月投保金額x5個月
b.可領對象:不限親屬,但以1人為限
B.遺屬年金:
a.請領資格:
一、國保期間死亡,並留有遺屬
二、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並留有遺屬
b.遺屬順位:
一、配偶及子女(同一順位)
二、父母
三、祖父母
四、孫子女
五、兄弟姐妹
重點:
(一)不得自願放棄領取由後順位者遞補
(二)原在領取年金之遺屬喪失條件後,後順位遺屬亦不得遞補
c.遺屬需符合之條件:
一、配偶:
(一)年滿55歲,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
(二)年滿45歲,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
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(三)無謀生能力。
(四)扶養符合下列情形之子女。
二、子女:
(一)未成年。
(二)無謀生能力。
(三)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
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三、父母:
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
保金額。
四、祖父母:
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
保金額。
五、孫子女:
(一)未成年。
(二)無謀生能力。
(三)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
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六、兄弟姐妹:
(一)未成年。
(二)無謀生能力。
(三)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
之月投保金額。
d.金額:
一、國保期間死亡,並留有遺屬
二、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並留有遺屬
8.結論:
在年滿65歲時,同時有勞保及國保年資者,兩者皆可請領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