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3)死亡:

   

死亡期間

葬喪給付

遺屬年金

滿65歲前參加國保期間

滿65歲後

     A.喪葬給付:

a.金額:一次請領月投保金額x5個月

b.可領對象:不限親屬,但以1人為限

     B.遺屬年金:

       a.請領資格:

         一、國保期間死亡,並留有遺屬

         二、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並留有遺屬

       b.遺屬順位:

         一、配偶及子女(同一順位)

         二、父母

         三、祖父母

         四、孫子女

         五、兄弟姐妹

         重點:

(一)不得自願放棄領取由後順位者遞補

(二)原在領取年金之遺屬喪失條件後,後順位遺屬亦不得遞補

       c.遺屬需符合之條件:

         一、配偶:

        (一)年滿55歲,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

(二)年滿45歲,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

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
           (三)無謀生能力。

           (四)扶養符合下列情形之子女。

              二、子女:

          (一)未成年。

(二)無謀生能力。

(三)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

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
         三、父母:

            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

保金額。

         四、祖父母:

            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

保金額。

         五、孫子女:

          (一)未成年。

(二)無謀生能力。

(三)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

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
         六、兄弟姐妹:

        (一)未成年。

(二)無謀生能力。

(三)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

之月投保金額。

        d.金額:

          一、國保期間死亡,並留有遺屬

         

 

二、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並留有遺屬

 

 

8.結論:

  在年滿65歲時,同時有勞保及國保年資者,兩者皆可請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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